繼承取得房地合一
一般來說持有期間只能計算所有權人自己的持有期間,但是有2個例外,期中一個是夫妻的持有期間可以併計,另外一個就是繼承來的不動產可以加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以下圖為例,
A: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原始取得成本。
若該繼承或受遺贈的房地是在105年以前取得,可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之規定,意思是若某甲在108/1/3繼承其父所有之房屋,原則上某甲未來出售該房地時須按照房地
財政部說明,個人因繼承(受遺贈)而取得的房地,可能具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爰
財政部放寬連續繼承取得不動產其持有時間之計算方式,針對連續多次繼承之家族,可合併計算之前多位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將有助於減輕家族房地合一稅負擔.
目前的房地合一稅制是以105年做為新舊制的分水嶺,如果父母親的不動產登記是在105年以前取得,繼承發生後,繼承人再出售不動產,若該不動產於繼承前、後均自住用,可以在新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