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
政府所屬機關或基金在年度終了前結束者,該機關或該基金之主管機關應於結束之日辦理決算。但彙編決算之機關仍應以之編入其年度之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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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內容計分四章凡三十二條,各章依序為通則、決算之編造、決算之審核、附則等。開我國決算單行法之先河,決算體制遂告完成。決算法公布後經三十七年五月、四十九年十二月及六
政府之決算,應按其預算分左列各種: 一、總決算。 二、單位決算。 三、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四、附屬單位決算。 五、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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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 ﹝2﹞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