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式 應納稅額= 銷售價格× 稅率 · 不動產之銷售價格,指賣方在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即買賣雙方實際成交之價格,不是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
境內居住者. 適用稅率, 修法前持有期間, 修法後持有期間. 45%, 1年以內, 2年以內. 35%, 超過1年未逾2年, 超過2年未逾5年. 20%, 超過2年未逾10年, 超過5年未逾10年. 15%
取得的房地產出售獲利的部分,將會依據持有時間長短的不同,課徵15%-45%不等的所得稅,另外若是供自住使用的房地產,符合規定條件者,即可使用10%的優惠稅率。 請參照下表說明。
A:奢侈稅是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的不動產。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
奢侈稅是直接依照「銷售價格」來單次課徵10%的稅收,房屋奢侈稅(豪宅稅)則是針對豪宅每年房屋稅時進行加稅;根據台北市的規定,只要房產符合下列三個要件,就會被納入要加徵豪
奢侈稅從2011年6月起開始課徵,目的是抑制短期交易及穩健房市,只要持有2年以內就移轉的非自用住宅,就要課實際售價10%~15%的奢侈稅,這對房屋交易市場有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