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機關、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工作執行,健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制度,增進業務處理效能,特訂定本手冊。 二
2.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TEL:02-2771-8121). 3.物品管理手冊 : 行政院主計總處會計管理中心(TEL:02-2380-3695). 4.車輛管理手冊: 交通部總務司
法規名稱:,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院授財產公字第11335013370號函
報廢財產處理方式. 第66 點. 報廢之財產,不再以財產列 註:圖書財產屬於國有財產之範疇,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8點. 規定,各機關財產
公用財產-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各機關財產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
附件下載 機關總機:(02)2771-8121(分機表) 免費服務電話:0800-357-666(不提供行動電話及國際電話撥打)「為維護民眾使用本專線服務品質,通話時間限制10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