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本次修正,主要依據民法規定之年齡計算,修正相關文字,以明確定義 及規範;依據本年度各總額部門醫療費用總額協定事項,新增給付項目及支 付標準,或修正支付規範等,如醫院部門 ...107 頁
7.本項支付點數含護理費29-39點。 8.山地離島地區經總額受託單位與保險人共同協議認定之特 殊地區院所得除外,以山地離島地區三十人次以下部分之 支付點數申報。 9. 基層診 30 頁
113年1月1日起修正「西醫基層山地離島地區基層院所採次一級門診合理量得除外適用之地區及院所名單」 · 支付標準112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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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健保給付項目: (1)具健保身分者,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規定 辦理,含定額給付及差額自行負擔。 (2)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者,依前款第二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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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2 條. 保險人為辦理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訂事項,應至少每六個月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