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施行細則 - 人民團體罷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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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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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修正總說明

前項第三款參考名. 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 章程規定或經會員(會. 員代表)大會決議,由. 理事會提出,並應考量. 性別平等;或由會員. (會員代表)向所屬團. 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26 頁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人民團體理監事選舉之圈選方式

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係依人民團體法第66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又「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上開辦法第1條有明定。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 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或由會員(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 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 6 頁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者,得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章程規定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18條. ﹝1﹞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 

法規內容-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 前項會員代表,指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區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 表。 第 3 條人民團體